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
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和拆毁,船舶所有人应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
(一)负责对贯彻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二)掌握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具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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